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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6個(gè)方面:一是強調了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lǐng)導地位。二是規范了農村基層黨組織設置。三是規定了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主要職責。四是明確了農村基層黨組織領(lǐng)導經(jīng)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鄉村治理的重點(diǎn)任務(wù)。五是提出了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領(lǐng)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加強黨員隊伍建設的明確要求。六是強化了各級黨委特別是縣級黨委要認真履行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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