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加黨的有關(guān)會(huì )議,閱讀黨的有關(guān)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huì )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guān)于黨的政策問(wèn)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的會(huì )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fā)、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shí),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chēng)職的干部。
(五)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六)在黨組織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shí),本人有權參加和進(jìn)行申辯,其他黨員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jiàn),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jiàn)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并要求有關(guān)組織給以負責的答復。
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wú)權剝奪黨員的上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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